保險法§8-1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保險可以在那麼多管道購買,分那麼多是否法律上代表不同意義,我們今天來討論的是保經與保代。

既然保經跟保代某種意義上很像,都是替保險公司與客戶締結契約,為什麼有要分成經、代兩個公司呢?

 

保經可以與多家產、壽險公司合作,而保代通常代理一間而已,那保代的競爭力會比較低嗎?

 

Q:保險經紀人考試項目?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4.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Q:保險代理人考試項目?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4.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兩者考試的科目有兩項不同,如果單以考試科目來看,保經其實算是偏向管理、行銷的類型,而保代偏向於實務經營。

 

Q: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8,保險代理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講到保險代理人,那就要講到保險業龍頭美國。

在美國,保險代理人是個專業度高,又是讓人值得尊敬的職業。

美國是全世界第一號保險公司,產、壽險的保險收入高達5億美元,光保險公司就有6000多家。像是我們耳熟人詳的紐約人壽、大都會人壽等。

 

美國保險業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了以代理和經紀等中介為主,以直銷(保險公司)為輔的營銷體制。

成千上萬的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是美國保險銷售的主力。目前台灣也有這種趨勢,由上千位業務人員的走向可知。

 

既然是代理人,那在某種程度上便可適用民法的代理條文,簡單條列出幾條代理權的法條出給大家看看。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107 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108 條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及過失負同一責任。

 

因此,只要是保險代理人經保險人授權範圍內所為的行為,保險人都必須負責,所以Maggie媽認為某種程度上,好像分公司。

 

代理公司一般只代理一家保險公司(目前好像可以到三家),並負責某一地區的銷售業務,通常還負責雇用、培訓新的代理人。

小型的保代公司,剛經營沒有多久,由壽險公司提供一定的財政幫助,例如,為代理人支付培訓費等,對保代公司無疑是很大的幫助,所以相對的保代公司大多還是聽從所屬的保險公司政策方向。

 

Q:為何台灣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不受尊重呢?

保險業理應是受有高度尊敬的行業,他們學習法律、商品、財務規劃、遺產稅收等高度專業等知識,但為何這類行業卻得不到尊重呢?

 

這要從1993年說起,那時候的保險業呈現明顯的兩極分化,一是對保險業感覺非常新鮮的大學生、碩士生,甚至博士生,加入到了保險的隊伍;而另一個就是下崗工人,大量的下崗工人做起了保險的活,他們可能前一天還在菜場,第二天就穿起西裝開始賣保險了。

 

所以這就是目前讓人詬病的,就是業務人員素質層次不齊,甚至被譏諷為自己都不懂保險!

 

國內保險公司大量招募新人,只在乎業務員的數量,降低從業人員門檻,各大保險公司的培訓卻總停留在話術培訓,沒有一個完善的培訓提升通道,業績考核壓力大,很多新人剛入行還沒經歷像樣的培訓,就被要求出單了。(個人覺得銀行也是這樣,訓練一個禮拜就叫你銷售了。)

 

所以找尋好的業務員,變成了客戶首要的難題,而這其實對高素質從業人員一種變相的不公平。

 

Q: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9,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

 

就是保經可以依客戶的需求,向不同保險公司締結契約,就不贅述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或影片。

保險經紀人是甚麼?文章篇

保險經紀人是甚麼?影片篇

 

Q:案例分享?

根據某報導要保人爸爸代7歲女兒簽名,遭法院認定保單無效,保險公司除返還保費外,尚需返還利息(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810號民事判決參照),業務員是保經公司,那麼他明知非本人簽名,仍送件的動作,是否可以代表保險公司?

 

一審認為保經非代表保險公司,其所意思表示,依據第9條規定,保經公司的業務員並非能代理保險公司之意思。(因為無代理權限。)

 

二審認為,保經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所以保經業務締結契約時,知悉被保險人未簽名同意,故該項利息起算點應是保險公司承保時,要保人勝訴。

 

雖然二審最後勝訴,但其實這件是有討論空間的,保經業務員主要代表的是消費者的立場,並非代理人。

 

如若業務員有瑕疵,應是所屬保經公司需負責,所以保經公司通常會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等,所以保戶也不用擔心拿不到權益。

 

經由這個案例,大家應該比較能清楚保經與保代的分界線。

 

Q:保經既然可以跟多家保險公司合作,而保代只能一家,看似保經比較好,那為什麼不直接開保經就好?

  1. 公司剛成立,沒人、沒錢、沒商品,最好能夠倚靠一間保險公司的支援,所以保代跟一間保險公司長期配合,彼此了解,也較能穩定發展。
  2. 商品簡易,銷售業務員對自家商品滾瓜爛熟、倒背如流,其實對銷售也是一種優勢。
  3. 保代執業久了之後,資金增加、業務人員倍數成長,也是有可能轉換成保經公司的;反之,保經若人員出走、資金減少,也有可能變成保代公司。

 

Q:客戶到底要跟保險業、保代、保經哪間公司買呢?

其實那邊買都一樣,不論是繳交的保險費、商品內容等,都是一樣的,不會你在哪裡買,保障就比較少,重點是你要找到一位專業又值得信任的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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