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體況的朋友,在投保保險的時候,會被保險公司要求填寫「健康告知書」
如果在不符合標準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除外、加費又或者拒保。
但是依照健康告知書上有寫的,我們據實以告,
如果健康告知書上沒有提問到的,我們還要據實以告嗎?
爭議案例:
小明於104年3月向保險公司投保殘廢照護終身保險。同年10月因腸阻塞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於105年2月以小明未告知五年內住院超過七日為由解除系爭保單並沒收當期保費。
小明表示在101年1月25日曾因胃部手術住院後於1月29日上午出院,而同月29日晚上因為大腿疼痛就醫被醫院留院觀察至2月2日出院,並無違反住院超過七日之告知義務。 (只住院五天,並未滿七天)
以上,
問題一:過去五年內有住院紀錄,需要告知,如果超過五年之前的住院紀錄,是否需要告知呢?
ANS:目前台灣是採★詢問主義,意思說沒問到的就沒有在告知義務範圍內,所以五年之前的住院紀錄,不再告知義務範圍內。
問題二:連續住院七日以上,那如果我住院未滿七日,是否需要據實以告呢?
ANS:目前台灣是採★詢問主義,意思說沒問到的就沒有在告知義務範圍內,所以住院若未滿七日,不再告知義務範圍內。
問題三:如果今天住院三天,辦理出院當天晚上就住進醫院四天,這樣是否算「連續」七天呢?
ANS:根據【105年評字第1611號】出院之後在住院進去,就不算連續七天,所以住院未滿七日,不再告知義務範圍內。
問題四:承上題,若今天出院在住院,非醫師診斷,而是簽屬自願出院同意書呢?
ANS:此題便會有爭議,如若是簽屬自願出院同意書,保險公司有可能會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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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面小明的案例來講,保險公司不得以小明未告知住院,而不理賠。
判賠小明勝!
此為個案,僅供保戶參考,不代表每個案例都是這樣唷!
大家在填寫健康告知書時,還是得要據實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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