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較好公司,會幫員工保團險。
👏團險對於雇主有甚麼多少好處?
👏團險對於員工又有甚麼好數?
🤷‍♀️團險有甚麼隱藏的缺點呢?
一般團保,員工可以同時幫自己、配偶、子女以及直系父母做投保。
團保相對於個人保險,團保不會針對每個被保險人逐一審查有沒有糖尿病、高血壓,所以有些人可能因危險過高而被保險公司拒保,也可以透過加入團體保險獲得保障。
而雇主也可透過團體保險來加強按定員工身家的積極功能,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
而,團保一旦離職,就沒有保障了,其大多都是一年一約,有可能不保證續保,今年理賠一大筆,明年不給你加保也是有可能的。
★高等法院判決:
原告的母親幫父親在民國85年加了團保,
然,在86年母親跟父親離婚了,
但是母親依然有幫父親投保團保,
父親在民國95年因腎癌移轉肺病逝,
原告向保險請求給付保險金360萬。
問題來了,
離婚仍加保團保,這個是否可以請領呢?
如果投保後,馬上離婚又馬上死亡,是否可以請領呢?

依照保險法及員工團險契約,
被保險人是指員工、員工之配偶、子女、父母,
若離婚的話,已經不屬於「配偶」,
自然不能在理賠範圍內,
最遲就是到保險年度屆滿後
保險契約即告終止。
所以,
老公老婆離婚了,別再傻傻繼續繳,
以為他死了可以領一筆,
趕快解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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