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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原因,保險公司也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造成很多人即使有病,仍然心存僥倖帶病投保,想說我撐過2年後,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管會為避免有心人士鑽漏洞,將來可能會將2年期拉長到5年期。

 

Q:我買保險的時候,並不知道自己有這個病啊?

有些疾病的潛伏期很長,甚至短時間內都無法察覺,是否是投保時就已經有病了,要看醫生的診斷證明來判斷,如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約,是可以不理賠的,但這個仍有爭議空間,我們看看下面的案例。

 

Q:因痔瘡有血便,理賠大腸癌時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日前,有一名保戶曾有2次便血就醫紀錄,經醫生確診後為痔瘡、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並無大腸癌疾病,然這三項疾病並沒有列入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告知事項」。

如果有看我之前文章的朋友,目前台灣是採★詢問主義,就是有問有答,沒有問到的,就沒有在告知義務範圍內。

且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表示,雖然依據惡性腫瘤生長時間推估,惡性腫瘤可能已經存在了快2年,但是這個疾病很難從外觀上發現,所以不能認定保戶有刻意隱瞞疾病,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也不可以逕行解除保險契約。

 

如果真的不知道,也沒有就醫紀錄,還是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做爭取,仍然有機會爭取到理賠的。

 

Q:如果我已經有高血壓、糖尿病,或其他疾病了還可以投保嗎?

目前帶病投保的客戶,會依據每個客戶的身體狀況嚴重程度,會有四種結果:

  1. 正常承保
  2. 加費承保
  3. 除外承保
  4. 拒絕承保

目前針對次標準體,我們仍有很多保險公司,針對「弱體」出專門的保單,保費雖然相對貴一些,但是有些保單甚至有減費的機制,例如若你的血糖控在多少範圍下,明年保費就可以減免多少,等於變相鼓勵保戶們,自己管理自己的健康。

Q:如果我帶病投保,會有甚麼法律後果呢?

  1. 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 保險公司不退還保險費

那剛剛說的超過2年呢?保險賠付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新發生保險事故,如果是舊疾病發住院治療,等到2年後再理賠,或一直都在治療,只對2年後的治療費進行索賠,這都不適用。

如果想要觀看我的帶病投保影片,可以連結下列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EtrKvFPy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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