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在新聞看到高以祥在拍攝現場,突然昏倒,經過搶救之後,仍宣告不治。

這種無任何外傷的狀態,能否用意外險作理賠呢?還是只能算是疾病死亡?

那台灣法院判決的時候,通常這類死亡的案例,都是判以意外還是疾病呢?

下面我們引用三個判決,來看看法院對於這類猝死案件,是如何審理。

Q: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被保險人在工作中突發急性腦血管幹梗塞 ,向法院主張被保險人是「意外」死亡,不過法官認為,被保險人是長期工作負荷過重,因執行職務過勞而促發腦血管疾病致死,受益人也說被保險人於死亡前一、兩週即已出現身體不舒服,更加認定被保險人係因長期疲勞累積而誘發腦血管疾病猝死,並不是疾病以外無法防範的外來突發事故,不能算是意外。

Q: 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1023 號民事判決

被保險人在工作場所昏倒,送醫急救後死亡,事後認定中暑休克死亡,但勞動檢查所認為不是工作場所引起的災害。

第一、二審都認為,該作業場所非屬高溫環境,被保險人上班前身體已有不適,不能適用意外死亡。

然而,最高法院有不同意見,認為被保險人如果不是因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而生保險事故,原則上即應認是意外。

本件被保險人於工作中中暑死亡,而中暑係外在環境(外來因素)高溫下造成人體體溫異常升高不降所引起的症狀,並非源自器官本身老化、疾病、細菌感染所致。中暑所導致的生理反應,應為外在環境溫度升高所造成,故其事故之發生具外來性。受益人最後獲得理賠。

Q: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保險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被保險人參加馬拉松路跑活動,突然倒地不起,送醫不治死亡,法醫認為是心因性猝死。

保險公司在法院主張,被保險人是因為心臟疾病導致心因性猝死,但由於被保險人過去的病歷上沒有任何心臟方面疾病的記載,所以法官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結果,係因其參與路跑激烈運動的外在因素,引發體溫增高、電解質不平衡及酵素累常,導致熱衰竭、熱崩潰所造成,並非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致死,所以判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以上面三個的案例來看,Maggie媽看來,如果不是死亡前就有症狀的話,像是猝死前一個禮拜身體就不舒服等說詞,

而是突然間就暴斃、死亡,法院便會將之歸屬於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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