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大多數的產險意外險、健康險皆不保證續保,所謂的保證續保就是當保險公司知道被保險人已有某些病況ex.癌症、高血壓、糖尿病等,被保險人有意繼續承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反之,不保證續保,就是保險公司知道你有一些病況的時候,他可以拒絕繼續承保你的案件,這個時候通常其他保險公司也不會承接你的保險,畢竟你的理賠風險比較大。

所以大多不保證續保的意外險、健康險的保費,會相對比較便宜!另外,很多壽險公司的意外險並非全全部都保證續保唷!

Q:依條文來講,約略有下列幾種是非保證續保?

1.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候,要保人繼續繳交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這個就是標準的須保險公司同意,非保證續保。

2.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本附約視為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一方保險公司若有反對的意思,那就不承保,也就是不保證續保。

3. 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知保險期間以本附加條款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經本公司同意續保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或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內繳交續保保險費,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得繼續有效。續保保險費位於前述期限前繳交者,視為不再續保這是我們常聽到的自動續保案件,自動續保並非等同於保證續保,仍然屬於非保證續保。

4.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或,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這類條文並未明文須保險公司有無保證續保,但通常會採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即可爭取繼續承保。

Q:那若有保證續保,一般保險公司的條文會是怎麼條列的呢?

1.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這就是真正保證續保的約定,只要有繳保費,就不得拒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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