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取自由時報》

一名鄭姓男子去年摔傷,因右腳骨折,住院40天,花了15萬元住院醫療費,向投保的新光人壽公司申請住院醫療理賠金,不僅遭XX人壽拒絕,還被要求以6萬4410元和解。鄭男控訴,她們全家3人都是新光人壽的忠實客戶,3人年繳保費達11萬8159元,XX人壽竟:「晴天送傘、雨天收傘」,處處刁難,不肯理賠。

XX人壽信指出,本案由調查員在處理,公司已經釋出最大善意,願意以6萬4410與鄭和解;若鄭不能接受,也只能對簿公堂,尋求司法解決理賠爭議。

上述的新聞因未有詳細告知客戶的保障內容,所以並不知道客戶是否只是僅有買住院日額,而有可能沒購買實支實付?

我們先不探討保障內容,就單純以住院日額到底是誰說的算?

被保險人是否需要住院?

被保險人住院的日數是否過長?

Q:保險公司有沒有權利主張住院不合理or住院日數過長?

在健康保險法理面,並沒有明文規定甚麼疾病應該住院幾天。

所以主治醫生大多會依照自己的臨床經驗,來判斷病患應該住院幾天,同時考量病患的年紀、病情、治療等方面,再決定病人能否出院,改用門診追蹤即可,所以客觀上並沒有特定的標準天數可以參考。

病人通常住院幾天之後,醫生判斷之後,確認此病人出院並無立即的風險,此病人可能就會被要求出院。

又或者是經由過去健保給付經驗,類似的病人,應該住院幾天才合理,如讓病人住到幾天以上,有可能要向健保局「說明的必要」,或被健保局「刪減費用」的風險,這個時候醫生就會以健保規定為由,要求病人出院。

103保險上字地15浩判決「保險契約條款關於醫生診斷具有住院之必要性,實際治療之醫師認定有住院必要固應尊重,但須符合醫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或倫理法則,以符合保險最大善意及最大誠信契約之本旨。」 

Q:保險公司認為此治療為「非必要性」?

所謂「經醫師診斷有住院之必要」,這個醫生當然要有醫師執照 ,但若僅一名醫生幫你佐證,的確容易造成主觀。

所以如果對診斷書有意見的時候,保險公司通常會參酌「第三方」等人的意見,這時候保險公司可能會要你提供,病歷資料或檢查報告結果,來確認住院的必要性。

結論,原則上理賠的日數會依照條文規定,但是若遇到特殊案例,便會採用「第三人」專業見解來解決,

畢竟保險本身存在很大的道德風險,例如頻繁的住院、一投保馬上住院等等,

如果保險不謹慎處理,理賠給這個人,可能就會傷害其他廣大的保戶們,畢竟這些錢是大家集資而來的,

所以上述的案例,除非保險公司可證明主治醫師的判斷有違常理,否則仍然要理賠上述金額。

保險是一種填補傷害為原則,並不是賺錢手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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